750室内空间设计-泉州商场专卖店铺设计-货架货柜展柜展示架定制-套房别墅自建房装修设计 案例回顾:2年前,40岁男子马某通过某社交网站结识了失足女子小颖,两人以600元的价格达成了交易协议,之后两人便相约在线下某酒店见了面,并发生了关系。 事后,马某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给小颖转了事先约定好的600元费用,随后,两人相伴着离开了酒店。几天过后,小颖在该酒店从事其他非法交易时,被警方当场查获。通过调取小颖的手机转账记录,以及该酒店的监控录像,警方顺藤摸瓜查到了马某,而且小颖也如实供述了与马某的非法交易事实。 不过,由于某些原因,警方当时并没有对马某进行调查处理,直到2年后,公安机关在清理积案时,才重新对马某启动了调查,并随即以涉嫌卖淫嫖娼将其行政拘留了15天。 面对警方做出的处罚,马某一方面极力否认自己曾经嫖娼的事实,另一方面,他认为即使自己曾经嫖过娼,可是已经2年过去了,案件早已经过了追诉期,警方无权对其做出处罚。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马某的说辞是否有理有据呢?警方的做法又是否合法合规呢? 对此,有律师认为:1、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换句话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追诉时效为6个月,卖淫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追诉时效也是6个月。 本案中,马某也是依据这一点,认为即使自己嫖过娼,可是却发生在2年前,早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因此,警方无权对他作出处罚。 乍一看,马某的说辞似乎有理有据,可是,为什么警方最终还是对马某做出了处罚呢难道警方的做法真的不合规吗?在此,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相关规定说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发现”的,不再处罚。 而本案中,马某嫖娼的违法行为,其实在几天之后便被警察“发现”了,只是当时并没有对马某进行查处而已。 也就是说,马某嫖娼的违法行为,由于已经在6个月内被“发现”,因此,并不符合不再处罚的相关要求。综上所述,就本案而言,马某嫖娼后,警方2年后对此作出处罚,将其行政拘留,完全合法合规。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本案中,虽然马某极力否认2年前曾经嫖娼的事实,可是警方有失足女小颖的口供,她已经如何供述了自己和马某进行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而且,警方当时还调取了酒店的监控录像,清晰地掌握了两人的开房记录,以及两人卖淫嫖娼后,马某支付嫖资的手机转账记录,甚至还掌握了先前两人约定卖淫嫖娼时的手机聊天记录等等。 而这些证据已经足以证明马某曾经嫖娼的事实,因此,虽然马某极力想要否认,可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警方完全可以认定马某嫖娼,并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就本案而言,即使马某不承认自己2年前曾经嫖过娼,可是警方根据掌握的证据,完全可以认定马某嫖娼的违法事实。因此,警方以涉嫌嫖娼将马某行政拘留,完全合法合规。 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卖淫嫖娼者,一般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卖淫嫖娼的,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马某显然不属于“情节较轻”之列,因此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5日,完全属于合法合规的处罚。最后,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吗?欢迎留言讨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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